陈小富律师亲办案例
林州农行诉郑州浩立公司贷款案
来源:陈小富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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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份,浩立公司与林州农行贷款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已经做出判决,判决浩立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460万元,浩立公司在上诉期间委托本律师代理其公司与林州农行贷款纠纷一案二审诉讼。由于浩立公司一审时没有委托本律师,所以,对案件还不是很了解。接受浩立公司的委托后,本律师认真询问了当时贷款及还款情况,又查阅了案件相关资料,然后从事实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案件。 因为浩立公司本案中不是借款人,而是为借款人以一块土地使用权提供了抵押担保,林州农行在诉讼期间没有申请法院查封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而是查封了担保人浩立公司的抵押担保以外的房产500多平方米,查封了两年多时间,并且银行没有按照三方约定将贷款的其中一笔打入三方的共控账户,等。所以本律师认为银行申请法院查封浩立公司的房产错误,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并且也存在违约责任。 在查清一系的问题后,本律师找到一审案件的承办法官,把我对案件的分析阐述给他听,当时,一审法院认为,该一审已经审理终,再调解是二审法院的事情,不愿意接受。后来经过本律师努力做工作,一审承办法官愿意再把银行的代理叫来进行调解。 后来经过将近一年的努力,本律师仅安阳至郑州两地往返20余趟。当然成绩也很显赫。最后以245万调解成功,为当事人节省一百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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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小富
  • 执业律所: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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